一、簡要說明
申請人在其申請注冊的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前,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撤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二、辦理途徑 申請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三、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申請撤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應提交如下書件: 、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書并加蓋單位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并由經辦人簽字; 、原受理通知書(不能提交的應注明理由); 、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在申請書上當面簽字;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五、準予撤回商標注冊申請通知書的發放 (一)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準予撤回商標注冊申請通知書。 (二)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準予撤回商標注冊申請通知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六、注意事項 、提出撤回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不需要繳納規費,但申請注冊時已經繳納的規費不予退回。 、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已經注冊的,申請人不能撤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而應當辦理注銷注冊商標手續。 七、特別聲明 (一)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于2010年3月修訂,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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