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正式發布施行,現對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完善知識產權審查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1月18日制定并發布了《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試行)》)(第四六七號公告)。《辦法(試行)》發布實施三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要求的快速審查申請應辦盡辦,予以快速審查。《辦法(試行)》的實施,強化了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商標保護,主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及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緊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積極研究商標注冊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推動商標快速審查制度進一步完善。
結合商標審查實踐,發現《辦法(試行)》與實踐需求之間還存在不相適應之處,主要表現在:一是與國家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銜接還不夠緊密;二是對省級人民政府推動構建的現代化產業體系、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商標保護沒有作出規定,重大區域發展利益的保護還存在空白;三是關于商標快速審查所申請的類型僅限于文字商標,類型單一;四是關于商品和服務的名稱需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列出的標準名稱,無法完全滿足我國新質生產力發展需求。因此《辦法(試行)》需要進一步完善,以便更好服務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區域高質量發展的需求。
二、修訂過程
2024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了對《辦法(試行)》的修訂工作。在深入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基礎上,結合快速審查工作實踐,起草形成了《辦法(試行)》修訂稿。2024年11月至12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認真研究,國家知識產權局采納了其中合理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完善,形成《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下稱《辦法》)。《辦法》經過了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以及為基層減負一致性復核評估、政策文件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局務會議審議并通過。2025年7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六三四號公告發布《辦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原《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商標快速審查適用范圍
關于快速審查適用范圍,《辦法(試行)》列舉了四種情形,《辦法》將涉及國家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的商標注冊申請作為新的一種情形,并將涉及國家或省級重要文化遺產、涉及省級人民政府推動構建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圍繞發展新質生產力布局的產業鏈等的商標注冊申請納入適用情形中。
(二)增加可申請注冊商標類型
此次修訂將商標快速審查可申請的商標類型由“僅由文字構成”修改為“文字、圖形、字母、數字或以上要素的組合”,大大豐富了可申請注冊商標的類型,更加適應實踐需要。
(三)放寬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范圍
關于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范圍,《辦法(試行)》限定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列出的標準名稱,《辦法》放寬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的所有可接受商品和服務項目,更好滿足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商標注冊申請需求。
(四)進一步完善辦理程序
對因不符合規定不予快速審查的商標注冊申請,《辦法(試行)》僅規定“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審查”,《辦法》修改為“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快速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快速審查請求人”,進一步完善了快速審查的辦理流程。
此外,鑒于《辦法(試行)》中第十條在其他文件中已有規定,此次修訂予以刪除,《辦法》內容精簡為11條。
四、有關要求
提出快速審查請求應符合《辦法》第二條、第三條關于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的要求,并按照第四條要求提供請求書、證明材料以及符合要求的推薦意見或審核意見。
商標注冊申請準予快速審查的,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初步審定、駁回或部分駁回的審查結論,相關主體可以根據具體結論提出異議、駁回復審等申請。在快速審查程序中,如發現商標注冊申請存在《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終止情形的,將予以終止。對準予初步審定的商標注冊申請,仍需經過初步審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的,發放商標注冊證。
為便利申請人操作,明晰具體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發布《辦法》時,將《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請求書》《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辦事指南》作為附件一并發布。 |